湖北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网络管理办法

(试行)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计算机网作为CERNET(中国教育科研网)CHINANET(中国电信网)接入单位, 属全省电大系统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功能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实现计算机网络远程教育、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国际互联网( Internet )相连。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全省电大系统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的教职员工和开放教育等各类学生。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保证远程教育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湖北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远程教育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自觉维护远程教育网络的安全运行。
  二、远程教育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配合学校治安、保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接入远程教育网。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到网络中心办理入网登记手续。

四、凡未经网络中心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架设安装的用户,网络中心有权不予连接。

五、学校上网信息由学校宣传部门审查,并报至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上网信息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录入和制作,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各上网信息单位应对提供的信息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七、远程教育网络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网络管理人员,及时处理,以防造成更大的影响。
  八、省校和全省各联网单位应设立专职的网络安全人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九、省校和全省各联网单位对远程教育网络内的所有用户有权进行监督,并不定期检查所有用户的使用状况,严禁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例如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等)。

十、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对其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 1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领导;
  ( 2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 3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 4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5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 、盗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讯;私设或非法使用他人 IP 地址参与网络活动。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 、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浏览、篡改、删除、复制信息资料。
   6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 、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私自架设和连接的单位和个人。
   8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十二、本规定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2004 年 4月8日